「台灣客家特色產品設計輔導」甄選須知線上瀏覽與下載
壹、目的:
一、輔導具生產研發潛力的客家特色產品之產品產製、包裝、設計、製作及改良,藉由提升客家優良產品整體質感,帶動地方客家產業振興與市場競爭力。
二、建構台灣客家本土原創品牌形象暨品牌行銷,並以客家人文故事提升產品之附加價值,達到文化產業化、產業文化化之效益。
貳、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執行單位: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參、申請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合法登記之中小型企業或法人團體,其產品主要內容及成分須於國內生產,且富涵客家傳統文化特色,並具發展潛力者。其申請輔導之產品類別概括如下:
一、食品類:以本地農產為主要原料而可供食用之食品或加工產品(非生鮮類產品),且具有客家特色之產品,如:糕點、醃漬品、釀造品等。
二、生活用品類:具有日常生活實用功能,且具有客家特色之產品,如:餐具、茶具、織品等。
三、工藝禮品類:具有藝術或傳統工藝、典藏價值或紀念性,且具有客家特色之產品,如:木雕藝品、傢飾品、陶製品等。
四、其他類:具客家文化特色、意象之產品。
肆、輔導產品組別
組別 |
產品性質 |
輔導件數 |
A |
具文化性、前瞻性之特色產品 |
15 |
B |
具完整性、成熟性之特色產品 |
70 |
C |
具完整性、成熟性之特色產品,且願意自行製作包裝品者 |
110 |
註:主辦單位得視報名數量、產品特色及需求調整遴選數量及組別。
伍、申請及執行期程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97年12月28日。
評審日期:97年12月30日。
執行期間:本會公布輔導名單後,至98年7月31日止。
陸、輔導內容
組別 |
輔導內容 |
A組 |
1.協助進行產業經營及技術發展等相關改良工作。 2.協助建立品牌識別系統。 3.協助進行內外包裝及提袋之必要設計(1式)及製作(1000份)。 4.輔導商標註冊相關工作。 |
B組 |
協助進行內外包裝及提袋之必要設計(1式)及製作(1000份)。 |
C組 |
協助進行內外包裝及提袋之必要設計(1式)。 輔導業者配合印製內外包裝及提袋。 |
柒、報名規定:
一、本須知請逕自行政院客家委員會網站首頁(http://www.hakka.gov.tw)下載;或逕洽本案委託執行單位康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索取。參加輔導徵選單位免繳報名費,惟需自付報名送件郵資。
二、每單位得提送1件以上不同類、組別之產品參與甄選,惟每家業者以錄取1件為原則。本會視審查必要,得邀請業者至審查會說明。
三、參與徵選產品須為申請單位自行創作、生產,非得為代理、經理之產品,且不得有抄襲、模仿、冒名頂替或剽竊等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權之不法情事者。若經發現有上述情形,將取消其受輔導資格,並追究法律責任。
捌、送件規定:
一、收件時間:即日起至97年12月28日下午5時前送達收件地點(請申請者自行評估寄件所費日程),逾期不予受理。
二、收件地點:以掛號郵寄至10099台北郵局8-348號信箱收,或親送至台北市中正區南昌路2段70號6樓之6,並請註明「參加台灣客家特色產品設計輔導甄選」字樣。
三、執行單位聯絡電話:02-23646140、03-8334774、08-7740580,手機:0921731442,梅舜蕙小姐。
四、未註明送件名稱或以普通郵件寄送者,如有遺失,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五、申請資料寄出前請詳加檢查,資料不齊者,應於執行單位通知期限內補齊。應備資料(內容詳如附件)如下:
(一)申請書封面。(附件1)
(二)申請表。(附件2)
(三)承諾書。(附件3)
(四)申請單位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或立案證書影本。
(五)相關附件(自由提供其他任何有助於審查作業之參考資料)。
六、申請資料無論入選與否均不退件,報名者請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七、申請資料請依「申請書封面」、「申請表」、「承諾書」、「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及「相關附件」順序,1式10份裝訂成冊。
玖、評審:
一、由本會遴聘設計、行銷、客家文化、製程改良及相關領域學者及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二、評分項目及比例:
評分項目 |
百分比 |
備註 |
針對客家文化特色主題之展現度 |
25% |
各評分項目應考量生產原料或製程等,與客家地區之互動關係、是否為代表客家地區之重要產業、是否能增加客家地區就業機會或提昇地方經濟、對客家文化保存或創新有所貢獻等 |
品質及市場接受度 |
25% |
|
經營體質與產品後續發展性 |
15% |
|
量產可行性 |
15% |
|
產品地方價值創造性 |
10% |
|
產品文化故事性 |
10% |
|
合計 |
100% |
拾、甄選結果公布:
甄選通過名單,本會將公布於本會網站(http://www.hakka.gov.tw),並通知各申請單位。
拾壹、注意事項:
一、申請產品應具有客家文化特質、精神、展售成熟度、已量產及發展潛力。
二、申請單位需接受本會聘請專家學者成立之包裝設計及製程改善輔導團,至申請業者處實地輔導。
三、受輔導產品優先列為本會產品行銷與推廣對象。申請單位須生產足量參加由本會統籌辦理之相關推廣、行銷及成果展售活動,並統一印製產品型錄及宣傳品等工作。
四、本案輔導完成之所有設計與著作,其著作財產權歸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所有。本會授權予受輔導產品之業者使用。
五、入選產品之業者,得參加本會舉辦「台灣客家特色產品整合行銷計畫」相關培訓課程。
六、入選產品之業者,須配合參與本會舉辦之相關推廣、行銷及成果展售活動,業者應自行負擔必要之人力派遣及衍生之費用。
七、主辦單位對於所有參選產品均有授與各傳播媒體報導刊載之權利,並擁有所有報名參選產品之編製、重製成光碟、書刊或其他形式宣傳物之永久使用權。
八、申請單位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